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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因事故认定书未处理注销怎样解决

交通事故 2026-05-20 16:42 标签: 认定书 未处理 注销
分情形处理方案情形一:事故现场撤除后您才报警,交管部门因无法核实事故事实作出注销/不予受理决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第十八条的规定: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您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先整理收集您手头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记录、和对方的沟通记录、证人联系方式等,提交给原办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核查;只要能证明事故事实存在,交管部门应当受理案件。

如果补充证据后交管部门仍不予受理,您可以直接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划分事故责任,处理您的赔偿诉求。

情形二:交管部门已经受理案件,未出具事故认定书直接注销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第六十二条也明确要求交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您可以选择以下救济方式:

向办理该案件的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督促原办案单位依法履行职责,限期出具事故认定书。

您也可以在收到注销决定的法定期限内(行政复议为60日,行政诉讼为6个月),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交管部门履行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法定职责。

风险提示与权利告知

请您注意救济时限,对注销决定不服的,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启动救济程序,逾期提出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即便最终确实因证据灭失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您也依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法院会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认定事故责任,不会仅因没有事故认定书就驳回您的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肖忠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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