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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临产医院劝回,医院有责任吗

法律顾问 2026-06-02 14:49 标签: 孕妇 临产 责任
一、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规则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二、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的判定标准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医院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医院的劝回行为存在过错

满足以下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医院存在过错:

产妇已经出现明确临产指征(如规律宫缩、宫口开张、胎膜早破等),医务人员未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检查评估,直接判断未临产劝回,未尽到合理的诊疗注意义务;

属于高危孕产妇(如高龄妊娠、妊娠合并症等),医院未按照要求落实高危孕产妇管理、转诊的规范要求,违规劝回,导致损害发生;

医院不对产妇进行任何检查,仅通过描述直接劝离,违反了基本诊疗流程。

如果孕妇确实未达到临产标准,医院已经进行规范检查评估,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并嘱不适随诊,此时劝回符合诊疗规范,医院不存在过错。

(二)过错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

只有因医院劝回的过错行为,导致产妇或胎儿出现了实际的人身损害(如产妇难产、产伤,胎儿宫内窘迫、窒息、伤残甚至死亡等不良后果),医院才需要就损害结果承担对应责任;如果没有发生不良损害,一般不构成侵权责任。

三、后续维权的实操建议

如果已经发生不良损害,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维护权益: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立即携带身份证件到医院,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复印、封存全部产科病历、检查记录等材料,要求医院加盖证明印记,留存核心证据;

优先选择合法途径解决: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您可以先和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医调委申请人民调解,也可以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诉讼或调解过程中,可申请专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认定责任的关键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张跃文律师

张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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