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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办酒席的款项需不需要返还

法律顾问 2026-07-09 08:52 标签: 离婚 酒席 款项
一、不同场景下的法律认定1. 如果是一方单独支付了本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的酒席费用

这种情况下,收款方(或受益方)获取这部分款项没有合法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支付方有权要求受益方返还其应当承担的对应份额,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平均分担的原则支持返还请求。

2. 如果是一方自愿为另一方承担办酒席费用,属于赠与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已经完成款项支付,且赠与没有附加义务(比如约定以维持婚姻关系为条件),赠与已经生效,支付方无权要求返还。

如果赠与明确附条件(比如约定办酒席后双方必须维持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离婚后条件未达成,支付方有权要求返还对应款项。

3. 如果办酒席的款项属于彩礼性质

如果该款项是按照习俗给付的结婚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只有满足以下三种情况才会支持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是离婚后主张返还,仅在后两种情形下会得到支持。

二、实操建议

先梳理清楚款项的支付背景:是否有书面/口头约定用途、是否是彩礼性质、谁是实际受益人;

优先通过协商沟通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酒席消费票据等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如果确实属于不当得利或者附条件赠与未达成条件,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实际消费情况酌情确定返还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曾东海律师

曾东海律师

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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