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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致使增加的履行费用有什么

债权债务 2026-07-31 08:36 标签: 债权 转让 履行费用
一、核心法律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明确规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这里的让与人就是原来的债权人,也就是转让债权的一方。

二、常见的增加履行费用类型

债权转让导致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新增的费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通知、沟通类成本:因债权转让后债务人需要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产生的额外沟通成本、通知成本,例如跨区域沟通产生的通讯费、差旅费等

交付/给付变更成本:因受让人(新债权人)要求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与原约定不同产生的额外费用,比如原约定债务人在原债权人所在地交货,新债权人要求送货到其他城市,因此增加的运费、仓储费等

手续办理类成本:债权转让需要办理特殊审批、登记、备案手续时,因此产生的额外工本费、手续费等

争议解决相关成本:因原债权人未如实披露债权信息,导致债务人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时产生争议,债务人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

三、规则适用说明

费用负担的合理性前提:只有确实是因为债权转让行为本身直接导致增加的费用,才由原债权人(让与人)负担;如果是受让人自身原因不合理增加的费用,或是债务人自身故意扩大的费用,不由让与人承担。

债务人的权利保障:如果债务人已经先行垫付了该部分增加的费用,债务人有权向让与人追偿,也可以在履行债务时直接从应付债务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或者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已经提前对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负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该规则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四、实操建议

如果您是债务人,遇到因债权转让增加履行费用的情况,建议您:

保留好费用支出的完整凭证,包括票据、支付记录、沟通记录等

及时向原债权人(让与人)主张费用负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偿

如果您是原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建议提前和受让人明确该部分费用的最终分担方式,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刘国鹏律师

刘国鹏律师

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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