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明确规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这里的让与人就是原来的债权人,也就是转让债权的一方。
二、常见的增加履行费用类型债权转让导致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新增的费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通知、沟通类成本:因债权转让后债务人需要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产生的额外沟通成本、通知成本,例如跨区域沟通产生的通讯费、差旅费等
交付/给付变更成本:因受让人(新债权人)要求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与原约定不同产生的额外费用,比如原约定债务人在原债权人所在地交货,新债权人要求送货到其他城市,因此增加的运费、仓储费等
手续办理类成本:债权转让需要办理特殊审批、登记、备案手续时,因此产生的额外工本费、手续费等
争议解决相关成本:因原债权人未如实披露债权信息,导致债务人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时产生争议,债务人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
三、规则适用说明费用负担的合理性前提:只有确实是因为债权转让行为本身直接导致增加的费用,才由原债权人(让与人)负担;如果是受让人自身原因不合理增加的费用,或是债务人自身故意扩大的费用,不由让与人承担。
债务人的权利保障:如果债务人已经先行垫付了该部分增加的费用,债务人有权向让与人追偿,也可以在履行债务时直接从应付债务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或者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已经提前对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负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该规则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四、实操建议如果您是债务人,遇到因债权转让增加履行费用的情况,建议您:
保留好费用支出的完整凭证,包括票据、支付记录、沟通记录等
及时向原债权人(让与人)主张费用负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偿
如果您是原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建议提前和受让人明确该部分费用的最终分担方式,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2026-07-30 10: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额无效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整体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被认定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整体无效,其中约定的担保额当然也随之无效。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6-07-30 08:59
一、核心裁判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法院针对共同借款的判决一般分为两种情形:
共同借款人共同签字/均认可借款关系:
如果所有共同借款人均在借款凭证(借条、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明确认可共同借款的事实,法院一般会认定案涉债务为连带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一个或多个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偿还了债务的借款人可以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追偿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如果借条明确约定了各自的还款份额,法院会按照约定判决各自承担对应责任。
2026-07-30 08:49
2026-07-29 08:58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6-07-29 08:44
具体法律规则与操作流程
1. 法院有权先行查封共有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只要共有的房产登记在债务人名下(或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对房产享有份额),法院即可依法对整套房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这是执行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