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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 2026-09-21 09:20 标签: 夫妻 共同 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认定分为两类: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追认的债务,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最明确的认定情形。

一方名义下的债务认定规则:

若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小额医疗支出等),即使只有一方签字,也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大额投资借款、超出日常需求的消费贷款等),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意思的,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虚构的债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个人债务,不会要求非举债的一方承担偿还责任。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规则

婚姻解除时的清偿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债权人的权利与追偿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文书,向另一方主张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法院会予以支持。

四、实操参考建议

如果你是举债方/债权人:大额举债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保留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消费凭证、经营出资记录等),避免后续无法举证导致债务无法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如果你是非举债方:如果对配偶单方举债不知情、也没有享受该债务带来的利益,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配偶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证据等),依法拒绝承担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春丽律师

高春丽律师

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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