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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一方欠信用卡要承担吗

债权债务 2026-09-28 09:46 标签: 夫妻 离婚 信用卡
一、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二、不同情形的责任认定(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信用卡债务,需要双方共同偿还:

双方共同签字办理该信用卡、或者一方办卡后另一方事后认可该债务;

一方以个人名义办卡透支,但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比如支付家庭日常消费、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住房装修等,金额通常与家庭日常消费水平匹配);

一方以个人名义透支超出日常消费水平,但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这笔钱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需要承担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信用卡债务,由欠债一方个人承担,另一方无需偿还:

一方以个人名义透支,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信用卡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信用卡欠款,法律不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用承担。

三、离婚后的特殊规则

即使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对信用卡债务的分担作出了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然有权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信用卡欠款,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如果一方替另一方清偿了本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部分,有权向对方追偿。

四、实操建议

如果您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需要提前收集证据:比如该笔信用卡资金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流水记录、欠款一方自认用于个人消费/违法活动的证据等;

若双方协商不成,离婚时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性质依法认定,避免后续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如果您已经代替对方偿还了不属于您的共同债务,可以持还款凭证向法院起诉,向对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何泽华律师

何泽华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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