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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血缘关系能否请求抚养费

婚姻家庭 2021-05-19 10:26 标签: 血缘关系 抚养费

一、民法典中有血缘关系能否请求抚养费

有血缘关系并不一定能请求抚养费,例如生父母将子女送养后,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子女不能要求生父母支付抚养费。

二、离婚后一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可以要求赔偿吗

实际中,离婚后发现一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可以按以下处理:

1、找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及时支付抚养费,并且因为对方未按时支付费用,可以协商要求补偿。

2、去法院起诉。离婚后,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除非双方此时对补偿协商一致,向法院起诉的话,主张赔偿的将难以被支持。所以,当事人是不可以就不支付抚养费要求赔偿的。

另外,当事人协商时提出补偿的,当前法律未做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对方的支付能力提出要求。

并且,当事人去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按以下处理:

1、确认对被告人确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且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支付抚养费;

2、对不执行判决的被告人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及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3、被告人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当事人又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执行对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伍蓓蓓律师

伍蓓蓓律师

四川衡平律师所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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