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期内的维修责任人是谁
租赁期内的维修责任人一般是出租人。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但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二、出租房屋维修责任有哪些
1、房屋修缮责任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2026-05-11 15:41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原本应当: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即条件成就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双方已经实际履行,需要根据履行的具体情况认定合同效力,并非一律认定未生效。
2026-05-11 08: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你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本身就依法享有持有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的权利,该权利不会因为你被开除、劳动关系解除而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明确要求原单位在你离职后保留劳动合同文本,因此单位有义务也有能力向你提供。
2026-05-09 16:14
事前有合法授权:合同有效
如果代签行为已经获得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的书面或者口头授权,代签属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事前无授权但事后追认:合同有效
如果代签时没有获得授权,但本人事后知晓代签行为后,以明确方式认可,或者以实际缴纳保费、接受保险保障等行为追认代签的,合同对本人生效。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比如承担保险责任完成赔付),投保人也接受了保险公司履行的,合同也成立有效。
2026-05-09 14:08
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确定违约金数额,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或依仲裁约定申请仲裁,由机构结合证据和实际情况判定最终的违约金金额。
2026-05-08 16:38
自愿赠与约定“永不退还”并非绝对有效或无效,满足法定条件的约定具备法律效力,存在法定特殊情形时约定可无效或被撤销,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