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留置权是不是具有优先受偿权
船舶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权。造船人、修船人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留置所修造并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船舶留置权的特点
1、法定性。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
2、标的的特定性。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依修船或者造船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船舶,不包括海事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3、占有的先决性。占有当事船舶是享有和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先决条件。
4、优先性。狭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船舶抵押权之前。
三、船舶留置权的消灭情形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船舶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权,造船人、修船人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留置所修造并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2026-10-12 15:16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才需要女方在离婚时共同承担,女方有权否认不符合要求的债务,男方若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026-10-12 15:16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6-10-12 11:15
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无因管理的债权人(即对无因管理人享有债权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起诉受益人,代位行使无因管理人对受益人的无因管理债权。
2026-10-10 11:48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6-10-10 11:30
原则上,一方婚前债务由欠债的个人自行承担,配偶无需共同偿还;仅在债务被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例外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