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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是不是具有优先受偿权

债权债务 2022-10-15 09:59 标签: 船舶留置权

一、船舶留置权是不是具有优先受偿权

船舶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权。造船人、修船人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留置所修造并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船舶留置权的特点

1、法定性。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

2、标的的特定性。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依修船或者造船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船舶,不包括海事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3、占有的先决性。占有当事船舶是享有和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先决条件。

4、优先性。狭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船舶抵押权之前。

三、船舶留置权的消灭情形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船舶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权,造船人、修船人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留置所修造并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栗雪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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