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应在哪些情况下行使
不安抗辩权应在以下情况下行使: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6-04-20 10:37
这种行为虽然缺乏法律上的原因,但却是基于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或亲情关系而作出的。法律为了鼓励和尊重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对此不予干涉。
2026-04-17 17:23
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最核心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成立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必须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分为:
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首先起诉并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先追究债务人。如果担保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法律上推定为一般保证。
2026-04-16 14:43
对债务人而言:试图通过将财产“突击”转移至子女名下来逃避债务是高风险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恶意转移,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还可能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2026-04-14 15:13
2026-04-11 09: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