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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无过错的也要负连带责任吗?

法律顾问 2021-04-21 14:20 标签: 交通事故 连带责任

盗窃人在机动车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驾驶人允许驾驶他人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为主要责任的,其是直接的加害人,自然需要进行赔偿。

因此,受害人可向盗窃人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如果造成伤残甚至死亡的,还可要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

由于其汽车是被盗窃的,并不是车主本人的意愿,所以应由盗窃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车主有过错,也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盗窃人驾驶盗窃来的机动车撞到人之后逃逸,无法找到的,受害人找车主索求赔偿,将不受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盗窃人是盗窃并擅自驾驶他人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然要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之后,保险公司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蒋正华律师

蒋正华律师

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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