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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犯罪资金属不属于犯罪预备

刑事辩护 2023-03-17 10:00 标签: 犯罪预备

一、筹集犯罪资金属不属于犯罪预备

筹集犯罪资金是犯罪预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筹集犯罪资金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所以,筹集犯罪资金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有两种类型:

1、为犯罪准备工具。

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手、适用的工具。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压工具、攀登工具等,为投毒购买毒药等均属为犯罪准备工具。

2、为犯罪创造条件。

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为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均属为犯罪创造条件。

二、犯罪预备怎么判

犯罪预备的判刑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对法益的侵犯小于既遂犯,故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独立预备罪,不再适用本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悦律师

张悦律师

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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