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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有何不同

刑事辩护 2023-03-20 10:08 标签: 立功

一、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有何不同

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不同是:一般立功属于可以减刑的情节,而重大立功属于应当减刑的情节。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是指由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情形。

二、立功有什么好处

1、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立功有什么好处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知道,立功对于当事人的意义更大多于能够从宽处罚。

当然,相关司法解释对认定立功也有例外。

即如果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1、 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 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 他人违反监管机关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 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高天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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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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