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操作分为:
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或按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可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
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022-08-08 16:36
2022-08-12 16:48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规定如下:
1、夫妻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个人财产,应当以约定执行;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应当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2022-08-05 15:38
2022-08-05 15:39
2022-08-10 16:42
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虽然只以其一方的名义持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八种类型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未注明只给一方的继承财产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