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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犯人监外执行与保外就医的关系和条件

刑事辩护 2022-09-13 16:42 标签: 服刑犯人监外执行与保外就医 关系 条件

服刑犯人监外执行与保外就医的关系和条件: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监外执行的条件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 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 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王晶律师

王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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