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欺诈行为主要有:伪造、变造票据;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等行为。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2025-11-20 17:11
具体行为有:
一、伪造、变造票据;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
2021-02-27 14:05
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2. 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3. 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4.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5. 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6. 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7. 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2022-08-10 15:13
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
(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
(5)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2-08-12 17:06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这些:(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2025-12-22 16:02
票据诈骗的客观行为:
1、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2、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