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的土地使用证被收走的情况如下: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2025-01-16 08:34
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对出让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规定: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2024-07-17 09:04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农民土地使用证遗失的补办方式:
(一)向所在乡镇的土地管理所递交补办土地使用证的申请;
(二)当地相关部门会派人前去核实自发证起房子是否保持现状及有没有扩建等情况;
(三)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需要登报说明遗失情况;
(四)按当地土地管理所要求携带资料前去补办。
2025-02-20 17:01
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时间一般为70年。其中,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仓储、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为50年;居住用地为70年。土地出让年限自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届满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
2024-04-08 11:24
农民的土地权利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预征知情权、调查结果确认权、申请预征听证权、参与报批权、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调查结果核准权、补偿方案听证权、要求公告权、拒绝补偿登记权、安置手续权、对补偿标准争议权、拒绝履行政令权、恢复耕种权、违法举报权、享受社保权。
2023-09-20 16:33
划拨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特征有:第一特征是具有无偿性,可以通过各种方法无偿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第二个特征是公益性,一般都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是国家的一些规划才划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