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有关动产质权的设立有哪些

债权债务 2026-08-26 09:18 标签: 质权 设立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杨己鹤律师

杨己鹤律师

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