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义务包括保管人的义务和寄存人的义务,具体如下:
1.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2)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其一是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其二是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危险通知义务。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寄存人的义务:
(1)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2)告知义务。
(3)声明义务。
保管合同种类如下:
1.一般保管合同
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2.特殊保管合同
(1)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2)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找法网提醒您,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
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义务人承担责任不以主观上或者行为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而是只要存在损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025-04-03 16:49
免费保管有保管义务。免费保管属于无偿保管合同。只要尽到了相应的责任,且无偿保管人能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就保管物的丢失、毁损不需要赔偿;反之,即便是“免费保管”,还是需要赔偿。
2026-04-02 11:38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以下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得转保管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4、不得使用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6-02-25 16:49
保管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保管物基本信息、保管场所、保管方法、保管期限、交付时间地点、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有:
1、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
2026-08-19 16:07
一、保管合同的报酬的法律规定:
1.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2.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6-02-28 14:01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