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
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1、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
种类,是以物的共同属性,抽象地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全体的名称。
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
2、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
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
特定化前的债与特定化后的债仍保持同一性,债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
3、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因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于债权人,而不能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者除外。
4、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全部不能。
由于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种类之债不发生全部不能,当种类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债务人仍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至少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财力换取相当的种类物以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当该种类物在社会上已不存在或为法律禁止时才发生履行不能,否则债务人仍应依约交付种类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023-05-11 08:39
侵权行为之债的债务可以通过积极履行等方式承担,在侵权行为之债中,债务人如果能够积极履行的,会减少很多麻烦,如果债务人不积极履行的,债权人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
2022-08-12 17:00
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二者的效力不同
1、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各债务人只就自己分组的义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对于其他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份额不负履行责任。
2、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例如同一合同)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如在诉讼中,各按份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在因合同产生的按份之债中,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须由一方当事人全体向另一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多数人一方的某一当事人不得单独向另一方主张解除合同。
2026-02-10 09:57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金钱债务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不影响违约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以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要求违约赔偿。
2022-08-12 11:54
金钱债务,又称为金钱之债、货币之债,是指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标的的债务。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之外的债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因此,对非金钱债务, 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例如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债务人破产,特定标的物己经被他人善意取得,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系自然债务、特定合同标的物灭失等情形。
(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对于合同标的物具有较强季节性、时鲜性的,季节过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可以认定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
2022-08-05 15:36
担保不全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