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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条件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认定

合同纠纷 2026-01-28 11:27 标签: 承揽人 留置权 行使

律师解答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是:
1、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
只有在支付期限届满时,定作人仍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
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蒋辉律师

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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