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的法院裁定管辖,亦称“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25-08-29 10:05
行政诉讼案的法院裁定管辖,亦称“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22-09-07 16:57
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既要考虑到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又要有利于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干扰,公正办案;既要考虑到便于行政机关应诉,又要充分保障原告行使诉讼权,便于原告起诉;既要考虑到各人民法院承担审理行政案件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又要兼顾各级人民法院分担的工作量的适当与均衡。
2020-10-08 13:59
可以的,原告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2022-08-29 08:50
离婚诉讼案件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婚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026-03-30 13:49
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应归属首先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这是法律固有的规定。
若涉及到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则根据法律法规,该案亦可交由复议机关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关于对个人自由受到限制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从实际情况出发,其法定管辖权通常为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而关于与不动产相关的行政诉讼,依照现行法规定,此类案件的审理权归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在出现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的复杂情況时,原告有权从中选取一家人民法院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