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一般为一至四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鉴定工伤职工是否达到护理等级依据以下五个生活自理范围: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生活护理分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部分不能护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生活护理依赖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25-04-16 15:33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一般为一至四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鉴定工伤职工是否达到护理等级依据以下五个生活自理范围: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生活护理分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部分不能护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生活护理依赖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2024-09-27 14:37
1、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2、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2024-05-27 11:39
1、受伤职工准备好身份证以及工伤认定书等相关资料;
2、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携带所准备的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并提交相关资料;
3、鉴定办对鉴定者提交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要求职工缴纳鉴定费;
4、鉴定办通过开会讨论,做出等级或结论;
5、工伤鉴定决定送达工伤鉴定申请人。
2025-02-20 11:35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5-12-12 14:22
1、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如果职工认为工伤影响了自己的劳动能力,可以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持鉴定结果,享受工伤待遇,得到更多工伤赔偿。也可以依据工伤认定书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张赔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