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4、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6、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25-04-19 16:43
可以。
农村宅基地可以修建房屋,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但是要注意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5-01-10 11:14
视情况而定:
1、如果选择了迁建安置方式,那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2、如果选择了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那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房屋拆迁后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但具体要看被拆迁户选择的补偿方式是: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迁建安置补偿和货币补偿或房屋补偿。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3、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2025-12-22 16:29
有农村户口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2026-01-10 10:12
宅基地建房要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满足的条件:本集体组织成员,无其他房屋,确实有建房的需求,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盖房所选的宅基地符合乡镇规划的发展需求;需要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025-12-31 16:20
可以。
农村宅基地可以修建房屋,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但是要注意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