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均可以继承,继承人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按照“房地一体”、“地随人走”的原则被继承的。 因此,没有附着农宅的空闲宅基地,是没有办法继承的。同时,如果继承的房子崩塌、撤除两年以上未康复运用的,所有权自然灭失,村集体就有权将宅基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也就是说,继承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子女,务必要经常维修房屋,避免房屋垮塌。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因为农村的宅基地产权是归村集体所有的,村民只享有使用权,在宅基地被征收之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村集体要重新给村民分配宅基地。 2、而村民在宅基地上所建造 的房屋,是属于农民的个人财产,因此房屋补偿是归村民所有的。 3、宅基地补偿标准是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结合起来算的。土地补偿费用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4、土地补偿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就是根据补偿标准,宅基地按每平方米补偿多少计算出你应得的金额,然后折合成人民币进行下发;;另一种是置换补偿,就是在政府规划的安置区域内按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的面积对你进行安置。
土地使用权证的内容如果确实发生了错误的,应当由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国土资源局收回错证,重新填发正确的证件。因为土地登记以登记的内容为准,填发的土地证必须与土地登记一致。土地证的土地用途错误的,肯定会与土地登记的内容不符,所以,要让发证机关予以更正(更换)。
农村宅基地不能过户,宅基地通常情形下属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 能够转让或者租赁给个人的,只有宅基地上的建筑物。 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转卖或者租赁了宅基地上的房子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因修路征地的补偿标准为: 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2、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一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 由于农村房产与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相联系,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为前提; 因此,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 这就决定了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一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拍卖分割方式。
宅基地确权超面积必须由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 法院只对宅基地侵权纠纷有管辖权,对宅基地确权纠纷没有直接管辖权。 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户口迁出不视为放弃宅基地,因为根据我国土地法有相关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说明国家并没有强制要求宅基地使用权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对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权。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的申领条件有: 1、家庭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3、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4、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 3、因户口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多余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