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诉讼 2026-08-20 16:00 标签: 行政 处罚 程序

被称为严重制裁行为的行政处罚,其实质上就是对违法个体权益的严厉限制乃至彻底剥夺。
正因为如此,我们在施行行政处罚时务必严格遵循所订定的严谨程序原则。
首先,我们要谈及的是一个叫做“简单程序”的概念,也就是行政处罚中的当场处罚手段。
这种程序主要针对的是事实清晰明了、情节简略且结果影响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由行政处罚主体在现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接下来,我们会讨论“一般程序”这一更为常见的行政处罚方法。
一般程序可以理解为一系列规范细致的步骤,适用于处罚力度较大或者具体情节较为复杂的案件,以及当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当场处罚判断持有异议并难以达成共同意见以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处罚行动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谢劲松律师

谢劲松律师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经济纠纷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