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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标准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才立案?

刑事辩护 2026-08-07 14:27 标签: 制毒 非法买卖 立案

在以下标准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才立案:
1、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的;
2、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3、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4、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制毒物品,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本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洪华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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