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什么规定

其他 2026-03-17 10:33 标签: 调取 公安机关 收集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
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贠云涛律师

贠云涛律师

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