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的性质如下: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024-05-21 14:04
地役权和其他权利的区别在于:
1、地役权最核心的特征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提高己方不动产(需役地)的效益。利用方式并不以实际占有为要件,即地役权不是为权利人全面使用而设定的权利,而是为特定便利而使用供役地,主要体现为在供役地上设置一定负担。该负担指的是供役地权利人容忍义务,而需役地权利人获得效益不仅包括财产性的,也包括非财产性的。
2、地役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2024-12-18 09:05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法律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5-06-13 09:21
地役权的流转方式主要是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的一种他项权利。地役权主要包括:建筑支持权、采光权、眺望权、取水权、道路通行权等。地役权可以由于弃权、解除、失效和某些其他原因而消灭。
2024-04-09 14:18
地役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才能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于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
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受到损害;因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要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024-10-18 09:41
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