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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与除名有什么区别

劳动工伤 2026-02-07 09:50 标签: 解除劳动合同 除名

解除劳动合同与除名的区别如下:除名的适用情形为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经批评教育无效;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劳动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为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陈艳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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