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
2020-11-24 13:05
2025-01-15 10:04
听证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2025-02-28 15:07
2022-08-17 17:09
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处罚有行政机关依法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责令其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进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2025-08-29 11:33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有: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