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劳动者还尚未向原先所在的企业正式提交离职申请,就已经开始在新增的就业单位工作,然而只要该行为不会对两个劳动保密协议产生冲突或妨碍其正常履行,那么这便可以被视为合法行为。
在此情况下,由于劳动者并未与前任雇佣方解除劳务关系,所以新任职单位或许无法为其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招募那些依旧隶属于其他雇佣机构并未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的员工,如果因此而对其他雇主造成了经济损失,将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12-24 15:27
在一个月之内想要直接走因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如果你在一月内想要辞职,是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因为此时用人单位并没有违法行为超过一个月的话,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第二个月开始。
2024-10-24 09:56
在同一时间同时加入两家中外企业并分别与其签署用工协议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相关劳动法规原则,通常情况下亦非雇佣方所乐见的。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方有权依据严格的法律条款,对这名劳动者依照合法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无需予以任何经济补偿,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避免在同等时间点上加入两家中外企业,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2022-08-15 09:31
是合法的,虽然入职时间短,但也是公司的员工,员工入职即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工作一天也要办正常的离职手续,并按照时间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但是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2022-08-08 16:42
一、继续与原单位协商沟通,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说,出具该证明是单位的义务。但是如果单位已经出具,当事人不慎丢失,那么是当事人的责任,单位没有义务再次出具。本来,再次出具对单位也没有什么损失,单位之所以不肯再出具,可能是当事人在之前的工作过程中,与单位不是很愉快,或者在离职时有不妥之处,因此建议当事人考虑是否自己有不妥之处,必要时给予补救,取得单位谅解,以顺利解决该难题。
二、如果经过沟通协商,原单位依然不肯补充出具的,属于单位恶意或者有过错的,甚至违法的,可以通过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的方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者处理
2022-08-29 14:09
一、继续与原单位协商沟通,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说,出具该证明是单位的义务。但是如果单位已经出具,当事人不慎丢失,那么是当事人的责任,单位没有义务再次出具。本来,再次出具对单位也没有什么损失,单位之所以不肯再出具,可能是当事人在之前的工作过程中,与单位不是很愉快,或者在离职时有不妥之处,因此建议当事人考虑是否自己有不妥之处,必要时给予补救,取得单位谅解,以顺利解决该难题。
二、如果经过沟通协商,原单位依然不肯补充出具的,属于单位恶意或者有过错的,甚至违法的,可以通过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的方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