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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经营需要,根据集体决定,行为人将国有企业公款划拨到名为个人所有实为国有企业下属企业使用,其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呢

刑事辩护 2026-01-08 15:09 标签: 国有 企业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行为人因所在单位经营的需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划拨到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其他企业使用,如果其本人没有从中谋取私人的利益,则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陈亚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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