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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口报警立案条件

刑事辩护 2025-08-14 10:18 标签: 失踪人口 报警 立案

关于失踪案件的立案问题,我们应当满足以下七大方面的具体要求:
1.案发现场具备较显著的遭受侵害的迹象;
2.有可靠的目击者能够证实失踪人员遭受过侵犯;
3.倘若失踪人口与机动车同时消失不见或者随身携带有巨额财富,那么立案的可能性将会大大增加;
4.对于年龄尚未满十四周岁且失踪已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儿童,应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5.若失踪人口在离奇失踪之前曾与人发生重大矛盾冲突,亦应该引起警觉并进行立案处理;
6.如果失踪原因尚不清晰,且失踪持续了长达三个月之久,同样也有必要考虑当即启动立案流程;
7.凡涉及到任何可能存在被危害的情况,都应予以高度重视,迅速展开立案调查并寻找失踪人员下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庄秋英律师

庄秋英律师

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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