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事由: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025-04-22 17:40
时效中止是法定时效期限内因故暂时停止时效进行,停止原因消失后,停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与停止后继续进行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以下条件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2025-03-25 09:29
中止工伤认定的情形:
(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当事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05-28 10:34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能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不是因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而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例如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可抗力、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其他。
2024-12-19 14:18
法律对中止工伤认定的规定:如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但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则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及时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025-06-12 09:21
工伤认定有时限。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