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 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025-04-17 10:05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
1、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凭《建
2025-05-09 11:33
政府以划拨形式提供的地块,其所有权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土地使用证书的申请。
对于通过划拨途径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必须严格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将转让事宜提交至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取得批准的各级人民政府,若同意该项房地产转让,则应由受让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与之相对应的土地出让金。
2024-12-30 15:19
农用设施用地可以建设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
2025-03-30 10:19
集体土地包括以下土地:
(1)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土地。
(2)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土地。
(3)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
(4)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国家未征用的)。
(5)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土地。
(6)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
(7)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8)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9)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
2024-12-26 10:10
集体居民要想办理宅基地证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