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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诉讼的法律条文

其他 2025-08-29 11:03 标签: 法律条文 诉讼 重复

所谓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对已经经过司法审判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度提出上诉,鉴于当事人已经消耗掉的诉权是否可以重新享有呢?答案是明晰而坚决的——立法明确制止了这一行为,
再次提起诉讼将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必须依法驳回该等案由。
原因在于,当事人不能对已经获判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发起相同或实质上否定其结论的诉讼主张,法院亦不允许自己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做出与先前已经生效的判决相悖背的认定和处理决定。
例如,当当事人针对其已提起诉讼的事项提交了上诉申请,但在判决实施之后再次针对同一事项提出上诉的情形,便被视为重复起诉,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理”。
依据相关规定,要判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须具备以下三大要素: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
换言之,首先,后诉的当事人须与前诉的当事人完全一致;
其次,后诉的诉讼标的须与前诉的诉讼标相吻合;
最后,若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那么,也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叶盈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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