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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如何去相互配合异地拘留和逮捕

行政诉讼 2025-07-10 10:41 标签: 相互配合 公安部门 拘留

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要求协作的请求后,应当首先对其法律文书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则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以警力不足,办案经费缺乏等种种借口予以推诿。
公安机关进行办案协作,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交通费、住宿费。
但是,如果协作地公安机关确实因办案经费紧张,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有一定难度,委托地公安机关自愿支付一定费用的,也可以由两家共同协商解决。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要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
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何声远律师

何声远律师

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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