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毒品交易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居间介绍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在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居中倒卖者在每一个具体的交易环节中都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决定作用。
第二,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不同。居间介绍者往往认定为交易一方的共犯。居中倒卖者与前后环节的毒品交易主体不是共犯关系。
第三,有无获利及获利方式不同。居间介绍者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必然要从毒品交易中获利。
第四,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贩毒者、购毒者之间此前并无直接联系,代购代卖毒品的,实际的购毒者与贩毒者之间事先不一定存在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025-09-19 13:57
从毒品的来源看,可分为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三大类。
从毒品对人中枢神经的作用看,可分为抑制剂、兴奋剂和致幻剂等。从毒品的自然属性看,可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毒品流行的时间顺序看,可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
2025-10-24 16:24
作为介绍人在法律上成为居间,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不管是否获利,都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因为其对毒品的贩卖等起了辅助作用,主观上也存在故意,则必为这一辅助行为负责。
只是作为共犯,以从犯身份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025-06-13 09:24
主要区别表现在,持有毒品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无法证明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运输毒品罪区别的重要标志。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罪的补充罪名,只有行为人不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时,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2022-08-18 15:37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在犯罪主体上,受贿罪的共犯,无论是帮助犯或者教唆犯,都要依附于受贿人的,不能独立存在;但是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不依赖于受贿和行贿方的第三者。
2、在主观方面上,受贿罪的共犯的目的在于用权力来换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想要的利益,从行贿一方取得了非法财物;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实施促进介绍的目的,从行贿和受贿双方的非法交易中获取自己的利益。
3、客观方面上,受贿罪的共犯为受贿的一方服务,通过此取得行贿人的财物;介绍双方贿赂的行为人是为行受贿双方沟通关系。
2022-08-12 13:41
毒品案件涉及的罪名有很多,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等,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例,此罪起刑点是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