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毒品交易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居间介绍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在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居中倒卖者在每一个具体的交易环节中都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决定作用。
第二,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不同。居间介绍者往往认定为交易一方的共犯。居中倒卖者与前后环节的毒品交易主体不是共犯关系。
第三,有无获利及获利方式不同。居间介绍者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必然要从毒品交易中获利。
第四,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贩毒者、购毒者之间此前并无直接联系,代购代卖毒品的,实际的购毒者与贩毒者之间事先不一定存在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022-08-18 15:37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在犯罪主体上,受贿罪的共犯,无论是帮助犯或者教唆犯,都要依附于受贿人的,不能独立存在;但是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不依赖于受贿和行贿方的第三者。
2、在主观方面上,受贿罪的共犯的目的在于用权力来换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想要的利益,从行贿一方取得了非法财物;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实施促进介绍的目的,从行贿和受贿双方的非法交易中获取自己的利益。
3、客观方面上,受贿罪的共犯为受贿的一方服务,通过此取得行贿人的财物;介绍双方贿赂的行为人是为行受贿双方沟通关系。
2022-08-12 13:41
毒品案件涉及的罪名有很多,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等,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例,此罪起刑点是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024-10-25 09:23
代购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明知托购者实施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毒品的,无论是否牟利,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024-06-03 14:26
“运输毒品”和“转移毒品”的主要区别:
主观认为是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客观效果是转移毒品。
视情节界定运输毒品的性质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时,成立基于主观认识的故意犯(未遂)与客观行为对应的过失犯,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
当客观行为没有对应的过失犯时,仅按照主观认识的故意犯的未遂论。
当主观认识也没有对应的故意犯时,要么成立兜底性条款规定的犯罪,要么无罪。
2024-09-05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