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将委托的监理人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监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承担监督责任,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025-07-15 17:08
建设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20多年,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筑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监理。
多年来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监理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包括:
大、中型工程项目;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
2025-11-21 10:50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含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有如下几个特点:
1.服务性,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务
2025-07-02 16:40
建设工程监理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其特性主要表现为监理的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2022-08-10 13:53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2024-07-18 10:42
以下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