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广大乡村地区的农村村民来说,急需树立严格遵守现行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以及相应的村庄以及集镇规划理念,以确保耕地占有进行严格的管制,特别是杜绝占用基本农田。
于此同时,我们将在全新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始终坚守控制新增资源,优化布局结构,倡导集约用地,维护耕地安全等总体原则,并且积极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从而明确界定了小城镇及其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适用范围及用地规模等人文数据。
各县市地区应主动寻求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确定方式的途径。
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中,严格执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来限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
其中,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该分别控制在60平方米、80平方米以及90平方米的适宜范围之内。
同时,在村庄和集镇规划之中,任何建设用地规模都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立的规模标准。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的指导,我们将积极推动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以及“千村示范、万村整治”这一国家工程,并据此科学地建立和施行村庄改造计划,对零散的自然村进行整合,积极推崇农村宅基地整理制度,以此来实现村镇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效率。
我们还要加强宣传和教育,积极引导农村村民对自家房屋建设做到有规划、有目标的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靠拢。
对于位于城市规划区域之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我们建议采用集中统一建设、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的建设方式;而在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我们会鼓励他们以集中联建的模式来建设农民新村。
在已经规划准备撤并的村庄范围内,我们将停止所有新建、重建或改建住宅的许可审批。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2022-10-09 09:57
土地宅基地转让新政策: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022-09-22 09:46
广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3、宅基地有偿退出
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
5、不得违反“一户一宅”。
6、宅基地可以流转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22-09-27 11:46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什么
宅基地可进行交易一些外出务工的农户因在外发展已经定居城市,手中的宅基地可进行出租,入股,交易等。
1、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
2、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尽管农村宅基地管理历来就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但是,经过长时间的试点和探索,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准备全面推开这项改革了。
3、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1)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2)合理分配宅基地。
(3)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4)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
4、宅基地集体回收
(1)无人继承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农村有部分五保户,是有集体供养的,没有子女赡养,这种情况农村房屋是没有人继承的,五保户老人去世后,他们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由集体回收。
(2)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的。很多农民没有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建房子,也没有和政府部门申请就随意建房,比如说建在公共用地上,或者耕地上等等。都会需要拆除,回收所占的土地的。
(3)农村宅基地长期闲置的。现在很多农村人进城务工,最后在城市定居落户,导致农村宅基地闲置荒废,无人居住。对于闲置荒废时间超2年以上的,国家会统一回收宅基地,再做安排。
(4)扶贫拆迁的宅基地。对于一些实在是非常穷困的,居住环境也非常恶劣的农村,国家会将整个村子都统一往外地迁移安置。那么空出来的宅基地就会被国家回收了。
5、宅基地买卖宅基地仍然不可以进行买卖。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不能突破,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以上是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的相关知识。需要说明的是,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活依靠,其是农民的最后财产,对于宅基地政策的改革切不可激进冒进,要在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同时,尊重农民意愿,保证改革顺利有效的开展。
2022-10-17 10:42
广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3、宅基地有偿退出
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
5、不得违反“一户一宅”。
6、宅基地可以流转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22-11-04 16:00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