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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以其迟到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劳动工伤 2025-03-13 16:41 标签: 迟到早退 不定时工作制 解除劳动合同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设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因为工作性质无法正常考勤所采工时制度,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迟到、早退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黄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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