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是:
1、向违法者展示执法状况;2.收集证据;
3、口头告知违法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违法者依法陈述和辩护的权利;
4、充分听取罪犯的陈述和辩护,违法者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
6、当场收缴的,填写罚款收据,交给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的,通知被处罚人限期到指定银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2022-08-11 11:24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2021-02-04 14:2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022-10-26 15:06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是:
1、向违法者展示执法状况;
2、收集证据;
3、口头告知违法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违法者依法陈述和辩护的权利;
4、充分听取罪犯的陈述和辩护,违法者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
6、当场收缴的,填写罚款收据,交给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的,通知被处罚人限期到指定银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022-08-24 16:14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第四十四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2022-08-09 11:12
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如下: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接受口头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公安业务费中列支;办理公安行政复议事项必需的设备、工作条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