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流转期限未到土地就被征收的,依据流转合同处理,一般情况下,流转方可以享有相应的补偿。
征地补偿项目包括: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2024-06-15 13:5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流转期限未到土地就被征收的,依据流转合同处理,一般情况下,流转方可以享有相应的补偿。
征地补偿项目包括: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2025-01-04 11:03
可以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的租金和现代农业线下打工生活。
土地流转条件有:
1、农民土地流转需要自愿,而且土地的权属没有争议,而且交易双方是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想要流转土地的农民必须是土地的产权权利人,也就是对土地能做主的人,还有就是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3、在流转土地的交易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环境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的规定,违反这些的都不能进行土地流转。
4、上面这些都符合以后可以流转土地,但租给别人的期限不能超过第二轮承包期的期限。
土地流转的合法程序有:
1、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
2、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后在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2022-08-10 09:01
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补偿标准:应补偿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安置费。征收承包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依法、及时、足额的支付补偿。1、承包期内,耕地被征用,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3、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025-03-29 11:28
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期间尚未结束却遭遇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情况时,我们应该根据先前签订的流转合同进行妥善处理,通常来说,流转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权益。
涉及到农田征收方面的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土地补偿费,这个是指由用地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为应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用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笔经济补偿款。
2.青苗补偿费,它是针对在被征地土地上生长的青苗因征地原因遭受毁损的情形,用地单位向栽植此青苗的相关单位及个体支付的一笔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这部分指的是用地单位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属物品,例如房屋或者其他各种设施,由于征地原因产生的毁损现象,向该物品所有人支付的一笔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则是用地单位为了妥善安置因征地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款项。
关于农村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我们有必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1.每项征地补偿费用的数额以及确切标准,这些都需要经过市级、县级政府依法核准并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详细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认(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基数):以本辖区内统一统计管理部门审批鉴定的最基础单元的年度统计报告以及物价监管部门核准生效的单价作为参考基准。
3.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如果还无法确保让受影响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准,那么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发放金额。
2024-12-30 09:03
承包土地未到期遇到征地,可以获得补偿,一般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
1、土地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
3、附着物补偿费;
4、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