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公司进行鉴定。
在住进新房之前,消费者一定要找专业的房屋鉴定机构,即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然政府是不承认的。购房者应该持房屋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施工证,施工图纸)、消防手续等找房屋质检部门申请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025-01-17 10:14
若双方因某争议均无法自行协商达成共识,则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无疑是最为适宜且有效的途径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哪一方,如坚信自己无过失,宜寻求检验部门进行专业技术鉴定,以据此作为仲裁的关键证据。
尽管技术部门的职责在于提供技术鉴定,但其本身并不具备仲裁功能,因此无法直接解决争议问题。
在双方因纠纷最终无法和睦收场的极端情境下,唯一的解脱之道便是寻求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然而,这也是最为艰难的解决策略,因为这意味着双方必须付出大量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更糟糕的是,最终的结果多以破裂告终。
虽然这是一种权衡之下不得不采取的手法,但我们必须正视这是具有最高权威性的行动,因为所有人都会遵守法院的判决。
就房屋装饰而言,如果业主声称施工方存在质量问题需要重新施工或修复;抑或是业主对前期的施工方失去信赖,不再希望他们进行修复工作,只希望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以上两种维权途径都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并且符合相应的规则和规定。
我们需先了解双方是否在事先的装修合同中已经就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便我们更好地作出决策。
2022-09-13 10:20
1、找装修公司
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应该先冷静下来,把所出的问题整理清楚,然后找装修公司里专门负责处理问题和解决纠纷的客户维护部或质检部协商,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这个过程里,您要注意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描述所出问题,对赔偿结果要求合理,这样问题容易解决。
2、找有关部门
(1)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在出现家装纠纷以后可以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消协的投诉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要和当地的家装委员会或与被投诉的装修公司联系,委托家装委员会进行情况调查,听取装修公司和当地的家装委员会的意见。根据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和调查情况进行调解,并提出调解意见。如果双方对调解感到满意,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但有时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问题的看法相差很远,很难调解,可以再找其他出路。
(2)各地家装委员会。家装委员会是家装行业的管理部门,其接到投诉后,先进行调解,如果问题比较复杂,委托有关部门或家装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质量调查。家装委员会接到调查结果和装修公司的申诉后,做出调解意见,如当事双方接受,调解成功;如果其中一方不满意,双方可以另行解决。
(3)工商部门。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也是负责接待投诉、进行调解的部门。工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也要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家装委员会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根据此报告和家装公司的申诉做出进一步调解意见,如双方接受即调解成功,其中一方不接受即调解失败。
2022-08-11 11:17
有质量问题的赔偿要根据法律规定。
商品因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损失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算。在选择和购买产品时,应尽量选择从正规生产者及销售者处购买,保存好购货凭证。在因产品质量缺陷问题造成损害的情形下,首先,应保存好有关产品质量缺陷致人受损的证据,以便确认产品质量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保存好人身及财产受损的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而使自身的合理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再次,因产品质量缺陷发生损害应及时联系生产者或销售者,并注意保存双方协商沟通的记录。
2022-08-10 16:40
有质量问题的赔偿要根据法律规定。
商品因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损失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算。在选择和购买产品时,应尽量选择从正规生产者及销售者处购买,保存好购货凭证。在因产品质量缺陷问题造成损害的情形下,首先,应保存好有关产品质量缺陷致人受损的证据,以便确认产品质量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保存好人身及财产受损的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而使自身的合理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再次,因产品质量缺陷发生损害应及时联系生产者或销售者,并注意保存双方协商沟通的记录。
2022-09-07 09:48
产品质量有问题,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只有购买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才给予赔偿。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