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5-03-19 14:32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022-08-25 13:35
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不需要受害人证明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只要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就可以请求赔偿;而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则由致害人自己承担。如果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认定其有过错并责令其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2022-09-21 16:36
1、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3、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024-03-29 11:24
“避险适当”的避险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避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1)若有引起险情的人,其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引起险情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2)没有引起险情的人(如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由紧急避险人或者受益人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人构成侵权(过错责任),承担适当的责任。“适当”,指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
若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其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则属于”多因一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与紧急避险人共同承担责任。
2024-09-25 14:22
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如果没有引起险情的人,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由紧急避险人或者受益人适当补偿。如果损害是由于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导致的,则责任由紧急避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