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过了行政诉讼起诉期则得不到法院受理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5-02-08 14:17
行政案件过了诉讼期间不予受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相对人错过行政案件诉讼时效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5-08-08 11:28
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5-10-13 17:10
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中止行政处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022-08-27 10:49
2024-04-07 13:40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期间,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诉讼停止执行的适用情形包括:被告依职权停止执行;法院依申请停止执行;法院依职权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