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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区别

征地拆迁 2025-01-18 10:13 标签: 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区别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1)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界定国家所有权的定义不应脱离民事权利的视角;
(2)所谓集体所有权,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依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2、表现形式不同:
(1)集体所有权的表现形式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城镇集体组织所有权;
(2)国家所有权没有做具体区分。
3、法律特征不同:
(1)国家所有权的特征为: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在权利客体方面,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在权利行使方面,具有权能分离性。
(2)集体所有权的特征为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多元性;在权利客体方面,具有限定性;在权利性质上,具有特殊性;在权利行使上,具有民主性。
国家所有的财产都有: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7)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何正斌律师

何正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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