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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构成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5-01-11 16:10 标签: 破坏 计算机信息系统 犯罪构成

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张春雷律师

张春雷律师

北京市海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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