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旱地区别,我们将其区分为耕地旱地以及农田旱地这两种类型,而各类别的补偿措施各有所不同,但总体上来说,所有类型的旱地都能得到五万三千元人民币每亩的补偿金。
其次,水田的区分更为详细,具体来讲,它可以被分为耕地水田与农地水田两大类。
对于前者,补偿额度较高,每亩可获得九万元的赔偿;对于后者,虽然相对较低,但也有九万九千元每亩的补偿金额。
再次,林地和农用地的征收也是常常遇到的问题,对此,我们的补偿方案是一亩收取十三点八万元。
再者,当涉及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时,包括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房、道路等等,我们的补偿方案为每亩收取十三点六万元。
同样地,农村的未利用地,例如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等,一亩亦可获取二万一千元的补偿金。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征收”这个概念本身,我们认为,它是指由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政府实施的一种获取集体和私人财产权益并提供公正补偿的行政行为。
征用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共利益的明确必要性原则:
一切的征用到底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达成;合法性原则:
征用到每一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任何时候,征用行为都必须充分考虑到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正的赔偿。
此外,征用到最后,施行的主体只能是政府机构,针对的对象只限于不动产物权,比如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以及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然而,那些动产或其他无形财产并不在此征用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22-08-26 10:28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024-07-11 09:20
1、占用耕地补偿标准在我国的规定是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旱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1.3万元;征收水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2万元;征收菜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3万元。
2024-08-31 10:43
1、占用耕地补偿标准在我国的规定是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旱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1.3万元;征收水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2万元;征收菜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3万元。
2024-10-16 10:33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因为农村的宅基地产权是归村集体所有的,村民只享有使用权,在宅基地被征收之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村集体要重新给村民分配宅基地。
2、而村民在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是属于农民的个人财产,因此房屋补偿是归村民所有的。
2022-09-02 15:22
土地抛荒一般是两年可回收。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